香港阿普凯林有限公司陕西省代表处:
你代表处未委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办理,私自招聘中国雇员一案,我厅已于
如不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人社行罚字〔2011〕6号)的处理决定,可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人社行罚字〔2011〕6号
被处罚单位:香港阿普凯林有限公司陕西省代表处
地 址:陕西省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6号0709-11房
负 责 人:MAHER MOHAMED RAMADAN ELHELW
电 话:18926264705,13538804972,83837537
我厅根据投诉,查实你代表处未委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办理,私自招聘中国雇员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工资收据、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我厅已于
你代表处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省级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各银行代收网点缴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