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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66号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发表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66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湛江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会办。

    办理情况如下《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只能按规定用于养老待遇支出,不能用于资助解决困难企业欠缴社保费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以及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等多种渠道,依法依规做好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和参保工作,妥善解决参保所需资金。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社会保险工作中资金问题。一是通过下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给予支持。二是统一全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下限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三是切实解决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四是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予以帮助。湛江市及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应统筹包括本级财力和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等可支配财力,以及增强企业竞争力,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和参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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