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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人才服务网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人员社 发表时间:2023-02-11 分享到:

鄂人社发〔201854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0号),现就做好城镇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帮扶工作对象。社会保险帮扶工作对象(以下简称帮扶对象)为鄂政发〔201740号文件规定的五类: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三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含),但因职工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四是长期居住在城市且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纳入解困脱困范畴(已纳入农村扶贫对象的除外);五是针对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在化解过剩产能中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纳入解困脱困范畴。

二、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平台,加大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重点查处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瞒报缴费基数等违法行为,督促与帮扶对象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全员参保、据实缴费。

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的帮扶对象失业后,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扶对象中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招用、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已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暂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允许养老保险“退一补一”。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帮扶对象以及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允许用人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缓缴或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

七、允许单建职工医保统筹。对于生产经营困难、有部分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各统筹地可适当降低单位费率,单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解决职工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单建统筹的具体费率由各地根据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八、扩大“助保贷”实施范围。鼓励各地根据《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483号)精神,对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处于延长缴费状态的帮扶对象,探索实行“助保贷”。

九、降低医疗费用负担。鼓励医保基金有承受能力的统筹区,完善医保政策,通过提高医保待遇,制定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对帮扶对象实施倾斜的支付政策,减轻帮扶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负担。

十、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引导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续保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帮扶对象,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十一、工伤保险待遇适度优先。帮扶对象发生工伤,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优先给予先行支付,确保帮扶对象及时得到医疗救治,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提供便捷社保经办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系统行风建设,设立专门窗口,简化优化流程,推进标准应用,提高网办率,为帮扶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十三、衔接帮扶对象名单。社会保险帮扶对象以纳入各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人员名单为准。对于当地工会组织提供的帮扶对象名单,人社部门照单全收。各地人社部门要与工会组织建立人员名单定期核对机制,每季度或半年核对一次,移除已脱困人员名单,增补新纳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人员名单。

十四、推进工作落实。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城镇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帮扶工作纳入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围绕解困脱困大局,创新思路对策,加强协调配合,抓实抓好城镇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帮扶工作,努力使城镇困难人员在小康路上不掉队。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1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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