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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 发表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粤人社〔2015507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14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放宽失业登记范围

各地要切实调整失业登记范围,取消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方可进行失业登记的政策限制,对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城镇常住人员给予办理失业登记。经就业地社保部门审核并出具失业保险参保证明的劳动者,为保障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同步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做到应办尽办,绝不允许以非本地户籍为由拒绝办理。

各地及时调整办理失业登记操作规程,办理失业登记除按规定查验劳动者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和失业经历证明资料外,不得增加出示计划生育证明等无关条件要求要制定完善城镇常住人员就业扶持政策措施,提供基本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逐步完善有关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使用

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的证件内容和形式,及时印制《就业创业证》,做好《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工作。对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统一发放《就业创业证》;对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应予办理。《就业创业证》印制工本费及信息系统开发优化等费用,按照粤财社〔2014〕188号、粤财社〔2014〕125号等文件规定列支。

各地要切实做好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就业创业证》,由高校(含部、省属高校及当地所属高校)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尽快从“一站式”向“一柜式”服务形式转变,简化办事流程,做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一个服务窗口柜台办结。同时将办事指南上网、上墙和上架,便于劳动者查询并得到最便捷的服务。为方便劳动者就地就近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将就业失业登记与证件发放工作下放至街道(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要执行统一的就业失业信息数据标准,加快提高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培训鉴定等信息数据的共享共用效率,实现劳动者相关信息唯一性。

四、强化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管理

为做好《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及统计口径的一致性,省厅在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非本地户籍人员”选项。各地要统一使用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失业信息数据报表数据校验制度。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争取今年底前开发完成社会保险登记信息数据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软件,实现劳动者实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经确认后自动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开发社会保障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卡用卡环境,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应用水平。

就业失业登记是公共就业服务最基础的管理工作,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并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新政策新规定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千方百计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切实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加强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厅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3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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