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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月标准
(元/月)
折算的小
时标准
(元/小时)
一类
1030
5.92
9.9
陕西省
二类
920
5.29
8.8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810
4.66
7.9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710
4.08
6.9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五类
660
3.79
6.4
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县
(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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