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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依法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协调分配关系、优化产业结构有积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积极做好测算工作,尽快报请当地政府公布。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报请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布。经济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根据《通知》“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的规定,测算上调标准,但一个地级市应尽可能执行同一标准,最多不应超过两个标准。

请各地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5日内报我厅备案。

三、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开展咨询活动等方式,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使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喻户晓。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调整内部工资结构,引导企业自觉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保障最低工资制度落到实处。

四、加强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82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从20084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深圳市按《深圳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二○○八年二月三日

 

附件

陕西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地区

月标准

折算的小

时标准

一类

860

4.94

8.3

陕西省

二类

770

4.43

7.4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670

3.85

6.5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580

3.33

5.6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五类

530

3.05

5.1

执行四类标准的市所属部分县(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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