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社会保障 > 工资收入分配 >
率先推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发表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改革开放后,大量外来劳动者涌入了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和珠三角等地区,劳动力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出现了为赚取最大利润而过分压低劳动者工资的现象。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88年8月,陕西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陕西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首次提出了特区要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发给工人工资不得少于最低工资标准。1992年,深圳市、珠海市首次公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率先正式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当年深圳特区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45元/月,折合1.2元/小时。

1994年8月,省政府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要求全省各市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同年1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成为全国首部关于最低工资的地方性法规。到1994年年底,全省各地级市都自行制定公布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开始全面实施。

1995年,省政府决定统一制订与颁布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各市从省公布的标准中选择一至二个标准实施,深圳和珠海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市政府自行制定。同年,省公布了5类标准。为了使最低工资与各地的实际情况更适合,1996年开始,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从5类调整为7类,珠海也开始从省制订的标准中选择。陕西省最低工资制度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

10多年来,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全省平均工资水平从1995年的252元/月提高到2008的682元/月,提高了2.7倍。2007年1月,陕西省开始实施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高于折算的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0%。

Produced By 湖北省人事人才服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