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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0150号提案答复摘要公 发表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0150号提案由我厅主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会办。办理情况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教师待遇问题近年来,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断改善民办教师待遇水平部分地市相继出台政策文件,保障和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水平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强师工程”方向政策保障范围,在省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中设立民办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用于支持民办高职院校稳定师资队伍工作。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已实施,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与企业职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会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单位,学校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积极创造条件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下一步,我省将尽快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缴费和待遇核定工作,落实国家将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办法,规范和完善改革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保障好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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