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80号代表建议由我厅单独办理。
办理情况如下:
我们认为,“放宽职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或者“新入职员工先参加工伤保险、试用期结束后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依据: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不符合该法的规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内先参加工伤保险、试用期结束后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也不符合该法的规定。三是根据《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规定,我厅不能制定或者执行违反《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文件。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2014年我省全面开展了社会保险法执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一批少缴或者不缴社会保险费的“优惠政策”,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全员参保,切实维护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我厅高度重视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压力、努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调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措施。目前,全省社会保险平均费率约32.2%(其中:单位约21.96%,个人10.24%),比全国平均的41.09%(其中:单位30.45%、个人10.64%)低约9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低约8.5个百分点),与兄弟省市相比处于全国最低水平(北京42.88%、上海43.45%、江苏41.74%、浙江36.33%、山东38.87%~39.87%),切实降低了企业社保费成本,促进了企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