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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491号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发表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省人大二届四次会议第1491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省编办会办。
    办理情况如下:
    按照《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劳动监察和仲裁分工明确。2015年6月,省编委会印发了《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粤机编发〔201528号),目前全省改革正在扎实推进中。
    我省自2009年实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陕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次明确了地方税务机关为社保征缴稽核的责任主体。
    按照现有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扎实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工伤保险业务培训,努力缩短工伤认定办理时间,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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