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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88号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发表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88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与会办。为做好建议办理工作,我厅采取专题调研、主动沟通等方式研究采纳代表所提建议。
    办理情况如下: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女性劳动者就业提升、生育保障等问题,采取多项措施,落实促进女性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修订出台《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促进推动女性公平就业。一是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压力。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统筹地区,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缴费率下调至0.5%以内。通过费率调整,全省平均费率从0.77%下降到0.5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72%)。2015年第四季度减轻用人单位缴费压力约5.36亿元,预计2016年将减少缴费23.24亿元。二是理顺生育津贴和工资的关系,减轻企业发放工资压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理顺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关系,避免单位重复支付生育职工的工资,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三是关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纳入生育保险支付的问题。《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天的陪产假”是对生育子女夫妻的特殊情形的奖励措施。四是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问题。新修定的《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原有生育津贴、计划生育和生育的医疗费用的待遇基础上,新增了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以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的待遇,并将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同时,规范了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加强便民服务。五是关于将女性劳动者的产假与政府补贴或减税直接挂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相关规定,省以下政府部门均没有权限制定税收政策,也无权增减税种和改变税率。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组织开展针对女性劳动者的专场、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向女性劳动者免费提供高质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女性劳动者就业创业的信心,促进其多渠道实现就业创业二是在修改新的生育保险规定时,对计划生育奖励假期纳入生育保险支付的问题进行论证,再考虑纳入问题;同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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