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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42号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发表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42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参与会办。为做好建议办理工作,我厅采取深入调研、主动沟通、积极协商等方式研究解决代表所提意见建议。
    办理情况如下:一是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村级组织自我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2015年6月19日,省委召开全省基层工作会议,提出要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强化,村“两委”干部带领群众发家致富、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不断提升,村级组织自我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二是我省村干部有关待遇方面的政策。2010年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稳定规范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的意见》(粤办发〔2010〕5号),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具体负担比例由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商所辖县(市、区)确定,地级以上市负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2012年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意见》(粤办发〔2012〕1号),明确在实现粤办发〔2010〕5号文设定的目标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将欠发达地区贫困村干部补贴提高到人均每月不低于2000元。2015年12月,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粤财农〔2015〕668号),明确2016—2018年,将粤东西北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市的恩平、台山和开平市的行政村全部纳入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补助范围,将欠发达地区在职村干部补贴标准逐步提高到人均每月不低于2500元;省、市、县、村对在职村干部补贴分担比例由现行4.8:1.6:1.6:2调整为5:2.5:2.5:0。2010—2016年,省级财政累计下达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补助资金达39.52亿元,有效提升了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水平。三是关于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意见。目前,我省已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截止2015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500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886万人,参保率达99%以上。2016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村(居)“两委”干部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可按具体情况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成立了经济实体的村委会,村干部可作为村经济实体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对未成立经济实体的村委会,村干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四是对资助村干部以镇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意见。截至2015年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10136万人,其中职工医保3712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424万人,参保率达9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6%,最高支付额提高到44万元(含大病保险)。普遍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特定病种数量扩大到23种,实现了住院和门诊的双重保障。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不需另行缴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可再享受不低于50%的报销。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参加所在统筹区的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全部由个人缴费。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较低且享受财政补助,2016年财政补助为不低于人均420元
    代表提出的“采取省市县镇村和个人多方筹资、共同负担的办法,资助村干部以镇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涉及财政投入问题,建议代表进一步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呼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的事务支出责任在村,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完善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努力让村干部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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